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英文譯名是SHANDONG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縮寫:SASE。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山東省從事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以及相關科研和大專院校等單位和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員依法自愿組成的非盈利、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協調本行業內部、相關行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關系,構建企業溝通服務平臺,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與節能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特種設備行業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課題與對策,提出政策建議,促進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負責行業內有關基礎性管理工作,開展行業技術、標準、質量與安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交流和咨詢。
(三)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在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方面的行規行約,規范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建立行業自律規范,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四)關心和維護特種設備相關企業的權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代表本行業協調與相關行業、相關部門及服務對象間的矛盾和糾紛,向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和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創辦交流刊物和行業網站,宣傳各類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知識,向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政策及技術咨詢;開展行業內技術、管理、安全、崗位等相關教育服務,促進特種設備相關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組織會員面向生產和應用,開發、推廣先進的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檢測、修理、改造技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七)承擔特種設備相關事項的技術評審工作,組織特種設備科技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鑒定,組織對特種設備工作者的技術水平評定及特種設備科學技術獎評定等工作;
(八)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參加特種設備相關法規、標準的研究、制定、修訂及宣傳活動,推動相關企業信用和安全評估體系的建設。
(九)組織開展特種設備行業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搭建互相溝通學習的平臺。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支持本協會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檢驗檢測機構及依法登記的特種設備行業社會團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單位會員的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并進行監督;
(三)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優惠獲得本協會的學術資料;
(五)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特種設備技術轉讓;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協助本協會進行有關特種設備學術交流、咨詢服務和宣傳普及等方面的活動。
(三)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單位會費;
(五)自愿資助本協會活動經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二)嚴重違犯本章程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代
表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當屆大會主席團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選舉新的理事會;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
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本協會榮譽職務的聘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各委員會開展活動;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生效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告知全體會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
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生效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告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特種設備工作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5歲,組織工作能力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經山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須的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各工作、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和各工作、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監事中選舉產生。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和財務人員。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的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監督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在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負責各自領域的業務、自律及相關工作。專業委員會系本協會分支機構,其法律責任由協會承擔。協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的要求,統籌規劃分支機構的設立。各專業委員會分別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專業委員會可以向常務理事會申請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該專業委員會顧問。
專業委員會每年應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服務收入或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政府或有關單位、團體的資助;
(四)國內外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
(五)經政府委托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技術鑒定服務收入;
(六)特種設備學術活動、科技資料發行、技術咨詢服務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山東省民政廳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相關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27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單位名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賬 號:1602023919200059151開 戶 行:工商銀行濟南趵突泉支行稅 號:51370000MJD6177755
聯系地址:濟南市華能路89號山東質監綜合服務大廈2樓205室郵政編碼:250100綜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訓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評 審 部:0531-88023938 咨 詢 部:0531-88023907